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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渝府发〔2016〕43号)精神,在综合考虑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增长、医保政策规定、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后,现就2017年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7年,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按年度缴费的缴费基数及缴费期内个人账户资金划入基数为46572元(3881元/月)。一档全年缴费2328.6元,二档全年缴费5122.92元。
二、2017年,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一次性趸缴的缴费基数及趸缴人员缴费期内个人账户资金划入基数为62091元。
三、对享受渝办发〔2009〕353号、渝人社发〔2011〕182号等文件规定的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优惠政策的参保人员,其医保缴费费率优惠分别按一、二条缴费基数计算。